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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济南生活垃圾分四类,按规定时间地点分类投放

发布时间:2023-10-26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阅读量:371

      12月11日,济南市委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,就将于明年正式实施的《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》进行介绍和解读。《条例》主要包括总则、源头减量、分类投放、分类收集与运输、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、保障措施、法律责任、附则,共八章五十六条。 生活垃圾分四类进行投放 《条例》在总则中就对生活垃圾的分类进行了明确,分为四类:一是可回收物,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,包括废纸类、废塑料、废金属、废玻璃制品、废织物等;二是有害垃圾,指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及相应规定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,包括废药品、废杀虫剂、废消毒剂、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,废荧光灯管、废温度计、废血压计、废镍镉电池、废氧化汞电池等;三是厨余垃圾,指易腐烂的、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,包括餐饮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,农产品贸易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,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、剩菜剩饭、过期食品、瓜皮果核等易腐性垃圾;四是其他垃圾,指除可回收物、有害垃圾、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。 生活垃圾管理体制中,明确了市、区县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,规定将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,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。第二,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为主管部门,牵头负责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的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;同时对发展改革、住房建设、商务、生态环境、农业农村、教育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。明确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和村(居)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责,建立管理责任人和督导员制度,形成政府推动、部门协同、层级联动、全民参与的管理体制。 加强宣传动员和教育引导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,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、科协等组织,环保、志愿者等公益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等,应当加强宣传教育,提高居民分类意识,养成良好分类习惯,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。 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,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发挥示范引导作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、投诉和举报。 禁止或限制生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《条例》建立涵盖生产、流通、消费等领域的垃圾减量机制。一是在生产领域,明确企业应当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、易拆解、易降解、无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,生产废弃物少、可循环利用的产品;禁止或者限制生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。二是在流通环节,对包装物的使用标准和要求、包装材料回收等方面作出规定,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;鼓励、倡导果蔬生产基地、农贸市场、标准化菜市场、超市等推行净菜上市、洁净农副产品进城。三是在消费环节,对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作出规定,提倡家庭和个人使用纸质、布质等环保袋;将“制止餐饮浪费”写入法规,对适量点餐、剩餐打包、减少餐厨垃圾等方面作出规定。 《条例》对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、督导员制度做出规定,明确不同场所、区域和居住区的管理责任人,并对其管理职责作出要求。二是对垃圾分类的颜色标识、分类投放的方法要求等作出规定。明确四类生活垃圾的标识颜色,蓝色代表可回收物,红色代表有害垃圾,绿色代表厨余垃圾,灰色代表其他垃圾;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、家庭和个人应当在单位或者居家分类袋装或者桶装垃圾,在规定的时间、地点分类投放,并主动配合督导员的指导。三是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要求作出规定,鼓励管理责任人设置智能化收集容器,方便居民分类投放,确保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效率.